商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江西师范大学“党建+师德师风培育”实施方案>和<江西师范大学“党建+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校党字〔2016〕53号以及《江西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8〕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编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
第三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学院教师主体地位和改进创新师德师风建设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院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书记和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学院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部署。
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制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各系、学工、行政等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接受师德师风建设违规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违规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师德师风建设机构、师德制度和师德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七条 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学院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育的重要内容。在制定我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中,加大师德师风培育内容,努力培育优良的师德师风,强化教师和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八条 加强师德宣传,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学院网站及微信等形式,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学院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九条 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组建学院师德师风督导组。发挥党建组织工作人员、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系主任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院教师工作环境、考勤纪律和服务态度等作风建设情况,将检查情况汇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设立师德师风举报信箱,公开师德师风举报电话,广泛地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意见建议,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条 严格师德考核和注重师德激励,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学院定期开展师德师风现状的专项调查,建立“师德档案”。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面考核、记载教职员工的各项奖惩、评价信息,学院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档案作为教师个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导师上岗、派出进修、评优奖励等的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师德师风问题,由党委书记牵头,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时间督促各方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迅速反应研究部署舆情控制工作,并在我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上及时发表申明,向党委宣传部及时报告。
第三章 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报请学校对其进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办班办学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课堂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未经学院批准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参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学生及家长的宴请;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收到举报材料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项工作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师德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