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9-27 浏览次数: 27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批准的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 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的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 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品德与专业学术水平 考核相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 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挂 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日常工作(其中 学士学位申请的前期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校以学院为单位设 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职责见《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执行;学 士学位授予工作按《江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执行。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六条 对各级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 习环节及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且通过学位 论文答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和学术道德;

2)至少掌握 1 门外国语言,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 文资料;

3)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

5 在校学习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公开发表(或拟录用)

 

1 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独撰、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 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主持 1 项校 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获得 1 项科研奖励(校级以上)。

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上述科研要求,但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导师主持的省级及以上研究课题(省级课题排名前 3 位、国家级

课题排名前 5 位)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直接由研究生院组


 

 

织评阅,评阅合格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2.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 环节及全部学习及任务,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且通过学位 论文答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和学术道德;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 1 门外国语言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 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运用第二外国 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 知识;

4)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 做出创造性成果;

5)在校学习期间,博士研究生应公开发表若干篇与学位 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独撰、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 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人文社会科学类:在 B 类期刊发表 2 篇或 A 类期刊发表 1 学术论文(其中不少于 1 篇是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自然科学类:在 B 类期刊发表 3 篇或 A 类期刊发表 2 篇学术 论文(其中不少于 1 篇是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江西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由相关学科(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内容如下: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思 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 本细则第五条第 23 款要求的,可向校学位办提交硕士、博士学 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校学位办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定。

第九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1.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要求;

2.未达到科学研究规定要求;

3.经认定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4.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或 2 次以上(含 2 次)记过处分。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与成绩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与成绩要求

1.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考试,考试 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1 门);

3)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位课程(不少于 4 门); 学位课程原则上应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的科目应在培

养方案和培养计划中有明确的规定。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 第六条第 1 款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

2.学位课程成绩以 75 分(百分制)为合格,1 门学位课程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其在半年内申请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合格 者不能再次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与成绩要求 1.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学位课程考试,考试

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1 门);

3)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位课程(不少于 2 门);

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第 2 款规定的学术水平要 求进行。

2.学位课程成绩以 75 分(百分制)为合格,1 门学位课程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其在半年内申请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合格 者不能参加再次补考。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国语专业可用相应 外国语撰写),学位论文的格式一般应包括:引言、实验或论证、 结论和一定数量的中文或外文参考文献等部分。在学位论文正文 之前,要附有中、英文摘要。论文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论据 可靠、数据真实、行文规范。

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视作为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

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

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3.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

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

立完成。论文研究与撰写时间不少于 1 年。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

少于 2 万字。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理论上对


 

 

本门学科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和实践价值。 3.学位论文应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表明

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少于 2 年。理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

6 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10 万字。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进行学术 不端行为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论文不予送审(参见学校关于学位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检测通过后,在答辩前 1 个月采用双盲

的方式进行同行专家评阅。同行专家评阅工作由各学院和研 究生院组织进行。学院组织的评阅,专家名单一般由学位点协商 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 生院组织的评阅,专家由研究生院确定。

2.聘请不少于 2 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 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 1 位是校外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研究生院可对申请人的学位 论文进行随机抽查通讯评阅。


 

 

3.若 2 位评阅人中有 1 位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 1 名评阅人评阅。3 位评阅人中如有 2 位的意见是否定的,则该论 文评阅为不合格。

对评阅不合格的论文,申请人必需修改或重新撰写,并按照 本条的规定另行评阅,评阅合格后方能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博士学位论文检测通过后,进行预答辩。预答辩未通过

的论文,不予送审。论文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在符合学校规定的 其它条件后,正式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 2 月进行同行专家评阅。

2.原则上聘请不少于 5 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外校博士生

导师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研究生院负责送 3 审,学院 负责送 2 审)。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必须保证评阅人有不少于 1 个月的评阅论文时间,以便 其从容认真地评阅论文,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对是否达到 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明确表明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 阅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评阅人的评阅工作。

4.若有一位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意见,申请人应对论文进 行认真审视、修改或作补充论证。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 3 个月。 论文修改完成后,应聘请提出否定意见的评阅人进行复评,复评 通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若有 2 位及以上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意


 

 

见,按未通过处理,则本次申请答辩无效。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答辩应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会组织进行。答辩委员会组成与职责是: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所在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办备案。也可由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报校学位办备案。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 3—5 位专家组成,如确

有需要可酌情增加为 5—7 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秘书 1 名。指导教师应列 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 1 位是校外

专家,至少有 1 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 任,秘书由本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本学科或相近学科 的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3 人,且有 2 位应是论文评 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秘书由本学科具有博士 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3.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 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严肃认真地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


 

 

辩、审议学位授予,不得降格以求;要根据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 况,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是否 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

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3.导师介绍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学位课程考 试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的情况。

4.申请人辅以 PPT 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生论文报告 时间不得少于 15 分钟,博士生论文报告时间不得少于 40 分钟)。

5.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进行答辩。

6.休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秘书宣读导师和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对申请者的论文 答辩情况及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 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 会决议。

7.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 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对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应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的决定。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以作 出申请人在 1 年内修改论文再行答辩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批准。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 出是否同意其在 2 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批准。如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 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也可以提出授予硕 士学位的建议。

 

第八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对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申请人, 逐个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情况和论文(含答 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 予相应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办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对学位申请人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同意票数超过全体 委员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学位审核。但对 个别确有争议的,经申请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分会审议同 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另行组织专家举行论文答辩会。 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 学位论文,可参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学位申请人作出修改或 重撰论文和重新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采用国家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的规范格式。硕士学位证书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即 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公示 3 个月后无 异议时才可颁发。申请人获得学位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 授予学位的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经学校 审核、盖章后由校档案馆存档,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 寄送国家和省各有关部门留存。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社会活动家,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 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错授或舞 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复议,可以作出改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 细则及国家关于外国留学生申请我国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学 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 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解释,自 2013 9 1 日起执行。


版权: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Business College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ICP备案编号:赣B2-20050166号-1

地址:江西南昌紫阳大道99号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名达楼 电话:0791-88120350 邮编:3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