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之一。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研究与撰写、论文检测、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学位论文须由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与培养目标一致。学术型研究生的选题应来源于本学科的学术前沿问题;专业学位硕士生的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且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 研究生应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开展学位论文的研究与撰写,两项工作合计时间不少于1年。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论文。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形式为侧重理论研究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的字数一般应不少于2万字,专业学位硕士的论文质量与字数要求遵照各全国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论文质量标准执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印制格式须符合《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暂行规定》的要求。送审论文须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的双盲评审。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逾期不受理。
论文评阅中,研究生院随机抽取一定比例送至外校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即外审),其余论文由研究生院在校内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交叉评审(即内审),导师不能审阅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论文。凡推迟时间提交的学位论文以及论文评阅未通过而重新提交的学位论文,一律外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结论分为“同意参加答辩”、“修改后参加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和“重新撰写、不能答辩”等四种。前两种意见为肯定意见,可参加答辩,后两种评阅结论为否定意见,不能直接参加答辩。
第十一条 有否定意见的论文处理意见如下:1、一题两审的论文,2审意见中有“重新撰写、不能答辩”的论文和2审意见均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的论文视为不合格论文;2审意见中仅1审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可在修改后重新送1审,若重新送审意见仍为否定意见,视为不合格论文。2、一题三审的论文,有“重新撰写、不能答辩”的论文或3审中2审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视为不合格论文;若3审意见中仅1审为“修改后重新送审”, 可在修改后重新送1审,若重新送审意见仍为否定意见,视为不合格论文。不合格论文须重新撰写或做重大修改,并在推迟半年后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的专家意见相差较大,研究生对评阅意见不认同的,可在收到评阅结果后的一周内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程序如下: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和详细申诉理由;
2、导师提出申诉意见和详细申诉理由;
3、导师组受理研究生申诉,并根据研究生及导师的申诉理由对评阅专家的意见进行评判。若导师组判定专家评阅意见不妥,可提请学校重新聘请其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
4、导师组意见和提请重新送审的申诉材料和论文须在收到评阅结果后的二周内送至研究生院。
5、申诉论文重新送审后,评阅意见为肯定意见的论文可参加答辩,评阅意见中出现否定意见,应重新撰写,并在半年后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江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