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第八条 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洁文化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参加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抓好师生员工的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和廉洁诚信教育。结合学院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营造教书育人良好环境。
第九条 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议事决策末位表态制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采购等事项的规定。推进党务、院务及信息公开,切实做好干部推荐选任、收入分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教学学术资源配置、“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其它涉及师生利益事项的公开工作。
第十条 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收费,不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虚报冒领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建立推进“红包”治理常态化、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等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和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切实解决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和校党委布置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学校纪委开展监督执纪等工作;重视和支持学院纪检委员开展工作,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任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子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