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1-04 浏览次数: 1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实验室。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学院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教育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示。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购入新仪器设备前,须出具学校技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论证报告。新仪器设备购入后,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在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实验教师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授课内容并在实验开始前向学生讲解。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三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电;查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用电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江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并落实相关培训工作。从业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禁止吸烟,严格杜绝火灾隐患。消防器材应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十九条新、改、扩建实验室须先报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第一发现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院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江西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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