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27 浏览次数: 673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依据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学业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以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及成绩管理

考核可根据不同的课程情况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必须在规定考核时间内交卷)、口试(必须有明确的试题)、论文等多种形式。任何考核方式都应围绕教学大纲的内容进行。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必须采取考试的方式,不能完全由学期论文代替考试,但学期论文可以作为课程考试成绩的一部分。学位课考试要逐步过渡到试题库。所有笔试的试卷及口试的记录都应予以保留备查。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填写好成绩考核单(学位课程考试应附试题及考卷)交学院(室、所、中心)教学干事,教学干事将有关专业课成绩登入《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表》和《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手册》并于每学期开学初,将上学期研究生专业课成绩报送研究生学院汇总。公共课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送研究生院。

三、成绩评定标准

课程考核成绩主要根据课程教学结束时的考试结果来评定,必要时可参考平时成绩。成绩的评定采取五级分制或百分制。其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 80 -89为良好,70 -79为中等,60 -69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学位课程考 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 分)为合格。

四、课程免修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如因特殊原因要求免修的,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参加由学院(室、所、中心)和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经导师同意,学院(室、所、中心)审核,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免修。但免修课程不能免试,免修研究生必须参加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免修”字样。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课程免修按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

五、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在6574分之间,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在50-59分之间,进行课程补考;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在65分以下,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进行课程重修。博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一律重修。考试作弊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随下届研究生重修。公共课程的补考和重修到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办理;专业课程的补考和重修到各学院办理。

六、课程的缓考和补考

学位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室、所、中心)、研究生学院批准(公共学位课必须经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对于旷考者,一律重修。

七、实践课考核

研究生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为必修环节,按五级分制评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其社会实践原则上应在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完成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之后,应向导师提交教学、社会实践报告,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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